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采信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密切关联。本院经依法审查,对上述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罗*所提其在恩施市公安机关的第一次供述系侦查机关刑讯逼供获取及其没有盗窃被害人黄金手镯的上诉理由,一审法院已经进行了深入的证据分析和法律评判,本院予以确认。针对罗*在二审中提出的新的辩解意见,补充评判如下:
一、关于2024年6月14日的辨认笔录是否系侦查机关刑讯逼供取得,能否采信的问题。
经查,上诉人罗*称2024年6月14日的辨认现场笔录是侦查机关刑讯逼供取得的,但未提供相关...(本文书还有5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