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广西某某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某乙公司)、钦州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钦州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22)桂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于2024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上诉人吴**提出异议,本院依法裁定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原审被告广西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原审被告钦州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吴**上诉请求: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22)桂****号民初1866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在本案生效后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1285520元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存在以下程序违法的情况:1、鉴定机构有程序违法和越权认定、忽视上诉人提供与本案有关的相关结算资料情形①吴**的代理人在收到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邮寄来的被上诉人提供的一张光盘...(本文书还有203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