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男,1937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县。
再审申请人林**因与被申请人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闽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林**申请再审称,撤销原审判决,裁定本案再审。事实和理由: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仅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物权权属不以权证为绝对依据。二、涉案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无法证实涉案房屋为林**所有。第一,权证载明房屋四至与现有房屋四至不符;第二,权证载明面积与拆迁协议实测面积不符,且相差较大;第三,权证内部不动产登记簿申请主体为盖有私章的林某丙,而非林**;第四,不动产登记簿上,关于林某丙是否为本村村民,村委会落款处并未盖章,公安机关并未明确证实林某丙系林**,林**于1974年起即刻有私章,若林某丙与林**系同一人,则1991年申请******时...(本文书还有12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