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与被告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曲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0000为基数,自2021年12月份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请求判决因被告不履行义务产生的损失;3、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及理由:
原告与被告朋友关系,被告在大庆打工,微信网名:某痕某.被告向原告借钱还网贷,答应开工资偿还。后*被告没有偿还,给原告生活带来损害,原告请求法律帮助,希望判如所请。
被告曲某当庭无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恋爱朋友关系。因为曲某要还网贷,向魏*借款。双方自2022年1月至2022年11月以微信方式互有转账。其中魏*转给曲某(微信名:某痕某,曲某),合计71...(本文书还有8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