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王**、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修车产生的误工费、租车费、加油费、过道费等费用共计660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5月24日7时许,王**驾驶黑l****号出租车在宾县电视台处将韩*驾驶黑l9****车撞了。经交警队认定,王**负全部责任,韩*无责任。
王**辩称,赔付应由保险公司负责。
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辩称,被告驾驶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险,限额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事故后我公司对于原告的车辆维修费用14000元进行了赔付,其中交强险限额2000元...(本文书还有29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