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与被告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本金11876.19元及利息1031.43元、费用2230.58元,共计15138.2元。(利息、费用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标准计算至2024年9月24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其他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本文书还有5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