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x与被上诉人陈x、原审被告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吴xx、原审第三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xx支行(以下简称xx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杨x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4)湘0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上诉人陈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和原审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xx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吴xx及原审第三人xx株洲xx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杨x上诉请求:撤销(2024)湘02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责任。事实和理由:从公司法角度,xx公司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独立主体,上诉人作为xx公司原股东,已全面适当履行了出资义务,也不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等行为,不应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从民法角度,上诉人没有为xx公司与龙超凡之间的借款提供过任何担保,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案涉国脉家园按揭保证金账户是xx公司的账户,至今仍是xx公司实际控制和使用,一审认定账户中的资金归属上诉人而判决上诉人为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
被上诉人陈x辩称:1、原审判决完全正确,首先,一审已查明2003年许,以被上诉人等人名义向xx支行取得的按揭贷款实为原审被告xx公司的贷款,并一直由xx公司还贷,但尚未...(本文书还有59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