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2024)粤52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邓*立即向高**归还借款人民币(下同)20万元;3.判决邓*向高**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借款2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邓*承担。上诉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规定存在误解,导致了错误的一审判决。依据该司法解释,邓*若要有效反驳高**的主张,必须证明高**所支付的款项是用于偿还...(本文书还有36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