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男,汉族,1991年6月出生.系被害人范**之父。
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女,汉族,1993年1月出生。系被害人范**之母。
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国人民*****************,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号。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卫*******指控原审被告人高**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24年12月19日作出(2024)豫0781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阅卷宗、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23年11月5日晚上,被告人高**驾驶小型轿车沿卫辉市马杏线由北向南行驶,20时30分许,当其驾车行驶至卫辉市孙*村镇娘娘庙后街村丁字路口时,与横过马路的被害人任**、范**相撞,造成范**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任**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本文书还有22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