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都**、赵**与被告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都**、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被告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都**、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购买股权的认股款252万元及逾期支付利息(逾期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为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赵**、都**为夫妻,赵**与孟**系四平市某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加工有限公司”)股东,孟**占股70%,赵**占股30%2014年5月26日,二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将某加工有限公司总作价1200万元,赵**享有的30%股份卖予孟**,双方确定30%股权价值为360万元2014年7月1日双方对股权认购情况又签订协议书一份,补充协商乙...(本文书还有27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