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门支行(下称红塔银行易门支行)与被告云南易门华山工贸有限公司(下称华山公司)、易门新业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新业担保公司)、普正阳、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7日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红塔银行易门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新业担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华山公司、普正阳、赖**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红塔银行易门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华山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40546.58元及利息160254.71元(计算至2016年9月30日),并支付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按年利率8.97%计算的逾期利息、复利;2、判令被告华山公司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7946元;3、判令被告新业担保公司、普正阳、赖**对上述第1、2项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前...(本文书还有33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