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男,1975年9月**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黑河市五大连池市。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某某林业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孙**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7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提审并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2006年开荒一直耕种至今的土地是否和2016年李**与沾河林业局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内的土地为同一地块。李**开荒在先,签合同在后,合同范本是由某某公司提供,李**只知道土地的大概位置,对土地坐标值不可能知道。应以李**实际耕种的土地位置来认定其有优先承包权,不应以案涉《土地承包合同》内的坐标值判断土地位置。李**提...(本文书还有8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