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严*,男,1968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上诉人中国某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越秀支行)因与被上诉人冯*、广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4)粤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建行越秀支行上诉请求:1.支持建行越秀支行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号天一新村**栋**号梯**房的抵押权合法有效不受产权变动影响;2.二审诉讼费用由冯*、某公司、严*承担。事实和理由:建行越秀支行的抵押权合法有效,不应受产权变动影响,一审法院关于冯*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权利应优先于抵押权的认定是错误的。首先,已生效的(2011)越法民二初字4726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建行越秀支行对涉案房屋的抵押权成立,具有优先受偿权。(2013)穗中法执异字第10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冯*对涉案房屋主张所有权对抗建行越秀支行的抵押权,认定其主张的所有权在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对抗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建行越秀支行的优先受偿权。冯*虽为真实购房人及实际占有涉案房屋,但建行越秀支行对冯*购买涉案房屋并不知情,根据某公司、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应的借款合同发放了贷款,并先于冯*办...(本文书还有52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