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清河县某某管材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5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令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工程款426741元,系滥用“格式条款”、认定事实不清的错判1、原审判决依据被申请人提交的2016年1月9日的《情况说明》判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工程款426741元,系滥用“格式条款”、认定事实不清的错判该《情况说明》“约定的是利润分成非工程款”,系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员工张某平共同协商制作(见一审笔录第6页倒数第3--1行被申请人的自认),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规定,案涉《情况说明》非申请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且予以协商,故不应适用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原判就错误认定为格式条款并进一步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格式条款的解释方法”作出支持被申请人虚假诉讼请求的判决...(本文书还有23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