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赤峰某医院、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4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赤峰某医院的诉讼代理人付**、被告人保财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因原告张**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程序结束后,本院又于202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赤峰某医院的诉讼代理人付**、被告人保财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暂计8000元(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待鉴定后增加);2.原告后续如需继续治疗,所发生的费用由被告负责支付;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本文书还有27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