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xx与被告尹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xx、被告尹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40000元用于生意周*,并打借条一张,约定1个月内还清,但至今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尹x辩称,1、本案已超诉讼时效;2、原被告之间并未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从未收到过原告支付的任何借款,原告的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没有相关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高xx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40000元。被告对借条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并称被告从未收到原告所谓借款,该借条实际为被告尹x担任业务经理的包头市xx煤炭加工有限公司和原告高xx担任财务人员...(本文书还有8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