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蔡元壬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第三人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蔡元壬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第三人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蔡元壬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偿还的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38816.37元;2.被告承担3881.6元违约金;3.本案产生的各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双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新蔡县月亮湾街道办事处七里朱*(世贸广场项目)第**幢**层**号房,建筑面积共计42.71平方米**房款共计430000元,被告于2018年4月26日...(本文书还有27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