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给付被害人张某、于某医疗费8500元。案发时张某驾驶的蒙dk××**号小型轿车商业险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赔付车辆损失198311元,并依法向侯某某进行追偿。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文书还有4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