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四川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某甲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四川某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四川某有限公司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陈*原审期间因刑事羁押未出庭,现其取保候审期间出具新的《情况说明》,述称案外人河南某乙有限公司副总当时需借款300余万元用于周*且年底归还,四川某有限公司在收到陈*说明后才向河南某甲有限公司以两笔转款方式出借了总计360万元款项,该新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当事人成立借贷关系,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陈*无权代表四川某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及《收到条》,也无证据证明陈*将款项交给四川某有限公司,河南某甲有限公司抗辩案涉转款不构成借款关系的证据,从时间和金额...(本文书还有11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