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宁*xx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xx(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xx(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国能宁*xx发电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宁*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宁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宁*xx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xx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刘**,原审第三人国能宁*xx发电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到庭,原审第三人xx(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xx(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xx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宁*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宁0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宁*xx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x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1.错误认定xx(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一审法院仅依据执行程序中未发现xx(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存在多个终本案件及公司净资产为负等情况,认定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本文书还有50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