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国能宁*xx发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xx(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xx(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宁*xx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宁*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宁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国能宁*xx发电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xx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刘**到庭参加诉讼到庭,原审第三人xx(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xx(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宁*xx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能宁*xx发电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宁*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宁0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国能宁*xx发电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x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xx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追加国能宁*xx发电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1.xx(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财产执行。虽然法院以xx(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及xx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由,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在执行异议案件中,国能宁*xx发电有限公司及宁*xx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均向法院提供了xx(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线索,其中包括2022年xx(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情况,有固定资产包括非专利技术、车辆、电子设备、知识产权及账面应收款项等,国能宁*xx发电有限公司至今存放xx(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离子点火装置设备一套,以及宁东能源化工公司存在xx(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仍未支...(本文书还有68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