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诉被告覃某、第三人陈**、张*、深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被告覃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第三人陈**、张*、深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输款5264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以52646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某某银行授权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某甲公司主营业务包括道路货物运输。2022年8月4日至2022年8月22日期间,被告覃某雇请原告提供泥、土方等货物的运输服务,原告均按约将货物运输至被告指定地点。2022年8月25日,原、被告双方共同核对运...(本文书还有41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