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与被告固始县教育体育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黄*,被告固始县教育体育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认定原告许**的1984年9月到1996年9月共计12年的教龄,判决为原告许**在被告固始县教育体育局1984年9月至1996年9月工作12年为12年工龄的事实劳动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许**1984年9月入职被告固始县教育体育局某甲小学任民师至1996年9月,2013年9月30日经河南省固始县教育体育局认定原告许**工作教龄为12年。原告多次到被告处索要工龄认定但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搪塞不给,后原告申请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介入协调,于2024年9月25日才拿到原告1984年9月至...(本文书还有28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