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2024年3月12日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开庭时间:2024年3月26日诉讼请求1.被告匡**、李**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91857.32元及利息47664.61元(利息暂计至2024年2月26日,此后的利息按《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原告对被告匡**名下位于贵港市港北区******幢**单元**号房屋【房产证明号:桂(2**8)贵港市不动产证明第0**4号】的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被告贵港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被告匡**、李**、贵港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元;
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事实合同名称。
《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签订日期...(本文书还有18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