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黄**诉被告广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转为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立即为原告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2.判决被告支付逾期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违约金40563元(暂计)给原告(违约金计算方法:以741458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0日起至原告实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12月18日为40563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天内向不动产权登记机构为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并将不动产权证交付原告;2.判决被告承担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违约责任并计算违约金40563元(暂计)(违约金计算方法:以741458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0日起至原告...(本文书还有46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