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7月18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因被告李*拖欠借款未按时归还,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16626元和逾期支付利息(以16626元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6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出借人:李**。
借款人:李*。
达成借款合意的情况:被告于2022年11月至2024年3月期间,多次向原告提出借款,双方达成借款约定。
借款金额:1074...(本文书还有11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