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伍**与被告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项100000元;二、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21年5月11日,原告向**的父亲伍**出具了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伍**人民币叁拾万元”。2021年5月11日,伍**的大儿媳(被告之嫂)范**转给原告200000元,2021年5月16日范**又通过银行转给原告100000元,当日原告转回给范**100000元。剩余借款200000元,原告于2021年6月5日,按伍**的要求转给被告100000元用于归还借款,2021年6月22日转给范**的丈夫伍**1000**元。伍**于2023年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归还其借款300000元,案经灌阳县人民法院...(本文书还有30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