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邬**、杨*与被告易**、孙*,第三人杨**、垫江县某*******(以下简称和隆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邬**、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易**、孙*,第三人杨**暨第三人和隆房产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第一次庭审时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邬**、杨**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居*)合同》;2.返还原告房款5198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lpr计算至付清时止);3.赔偿原告损失250000元;4.支付原告违约金51890元;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在第三人经营的和隆房产咨询中心门市签订《房屋买卖(居*)合同》,约定二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垫江县中医院xx号房屋卖给二原告。房屋价款为519800元;涉案房屋产权证办理所需税费由二原告承担……。二原告在2011年9月21日交付定金10000元给二被告,二被告收到定金之日起不得将房屋转售给第三方或以任何原因拒绝不卖,如违约双倍赔偿定金……。二原告在2011年9月22日前交付房款290000元,同时二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2011年10月31日前交付房款209800元,二原告在产权过户时交付尾款10000元;如果双方任何一方拒绝履行或者解除合同或发生本合同的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均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房屋实际成交价格的10...(本文书还有60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