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阜阳市名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德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3)皖1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或依法改判驳回名德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名德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本案重要事实,应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1、名德公司在2022年5月26日收到案涉车辆时以及后续与吴**聊天中均承诺案涉车辆由名德公司自行售卖,吴**只需配合过户,其余事项再与吴**无关,无需再承担任何费用,原审判决遗漏该重要事实2、案涉车辆在2022年5月26日吴**根据名德公司的要求把车辆送给名德公司后,车辆一直由名德公司控制,直到2023年3月名德公司起诉的近一...(本文书还有38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