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简广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代赔保险金269000元;2、请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交强险2000元,原告撤回对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事实和理由:案外人谷某平为其所有的苏es××**长安牌小型轿车在原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103843.20元,保险期间为2021年9月27日0时起至2022年9月26日24时止。2022年8月7日9时41分,徐某亮驾驶谷某平...(本文书还有22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