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与被告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7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本院根据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程度进行了重新鉴定。本案于2017年2月15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人民币33,158.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营养费2,40...(本文书还有20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