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爱步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广州市番禺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曹*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诉辩情况。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某甲公司、被告某乙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第1064984号、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某甲公司、被告某乙公司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3.被告曹*贵对被告某甲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ecco品牌在全球拥有极高的某甲有限责任公司(英文名:eccoskoa/s)成立于1963年,是来自丹麦的鞋履品牌。其鞋类产品涵盖休闲正装系列、户外系列、运动系列、高尔夫系列和儿童系列其他产品包括包袋配件、小皮件、鞋护产品等。ecco采用自上而下的营运模式--从皮革原料的生产,到设计研发和产品制造,每个环节都由ecco...(本文书还有47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