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24日13时30分许,杨**驾驶车牌号为冀ch××**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顺西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北石油大学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前部追尾撞到停在该处等待放行信号灯的崔某健驾驶车牌号冀cn××**的小型客车左侧尾部及左侧倒车镜部位,造成杨**受伤,手机、衣服、头盔、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秦*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承担全部责任,崔某健无责任。
崔某健驾驶车牌号冀cn××**的小型客车在原告处投保商业险,其中机动车损失险责任限额为266243.20元,保险期间为2023年7月28日零时起至2024年7月27日二十四时止,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崔某健驾驶d车牌号冀cn××**的小型客车送秦*岛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及海港区合嘉兴汽车修理部进行修理...(本文书还有11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