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罗**、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安庆市花凉亭灌区宿松管理处(下称简称花凉亭灌区宿松管理处)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24)皖0826民初****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支持罗**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花凉亭灌区宿松管理处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与花凉亭灌区宿松管理处成立劳动关系的是罗**。一方面,花凉亭灌区宿松管理处知道在其处工作的是罗**,亦从未提出异议。另一方面,罗**在该单位长期工作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表象是罗**借用吴**之名;职工花名册、工资花名册、社保卡账户、公积金账户均为吴**是表象,实质上履职的职工,享受工资的职工,社保缴费职工,公积金缴费职工均为罗**。二、罗**应当享受退休待遇。从形式上看,吴**是花凉亭灌区宿松管理处的正式员工;但从实质上看,罗**是花凉亭灌区宿松管理处的职工。保险金也系罗**上班期间个人缴纳和单位缴纳,其与住房公积金属于同类性质都属于在职职工福利,也属罗**应得应享。
吴**辩称,一审认定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正确,但是将罗**劳务报酬认定为工资不恰当,...(本文书还有48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