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何某某以其所在的阿拉善盟xx汽贸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害人乌某某签订了一份《定购车辆意向书》,约定乌某某以人民币159700元价格通过阿拉善盟xx汽贸有限公司购买一辆东风标致3008汽车,之后乌某某分两次支付购车款共计人民币149041.63元,何某某未将该款用于订购车辆,而是全部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后经乌某某多次催要,何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拖,之后逃匿。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乌某某达成还款协议,共计赔偿17万元,何某某已赔偿10万元,乌某某对何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某于2016年5月1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乌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李*某、尹某某的...(本文书还有7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