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1年至2014年期间,内蒙古xxx染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副总经理徐**、副总经理兼财务部长胡**、党支部副书记、工会主席、综合管理部部长王**、副总经理王**,先后以内蒙古xxx染料有限公司名义,与梁**、王*2、刘**采取签订虚假合同、虚增工程量的手段,套取公司资金926766.46元人民币,并以发奖金的名义由刘**、胡**、徐**、王**、王**共同贪污。其中,刘**五次分得人民币192000元,徐**五次分得人民币189266.46元,胡**五次分得人民币188500元,王**五次分得人民币188500元。王**因2013年3月从内蒙古xxx染料有限公司调入内蒙古xxx盐化集团有限公司任热电项目负责人,未参与2013年9月刘**、胡**、徐**、王**从与王*2签订的合同中套取8万元工程款的事实,其四次共同贪污分得人民币168500元。案发后,五被告人已将赃款全部上缴。
2、2008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刘**利用担任内蒙古xxx染料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先...(本文书还有176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