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犯罪事实。
1、2010年12月29日,被告人罗*琴指使阿拉善左旗xx局办证大厅出票员容某某将大厅办证费用24750元、169650元存入其开户于阿拉善左旗商业银行1281账户,2011年1月7日被告人罗*琴从该账户提取现金70000元用于交纳其购买的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塞***小区房款。
2、2011年12月30日、2012年1月17日,被告人罗*琴指使阿拉善左旗xx局办证大厅出票员乌**,将大厅办证费用168924元、48557元、28007元从乌**开户于中国银行1158账户转入罗*琴开户于中国银行8996账户,以上三笔款共计245488元。2012年1月4日被告人罗*琴将其开户于中国银行8996账户中的164600元用于个人购房。2012年1月5日、5月24日、6月26日被告人罗*琴先后从其开户于中国银行8996账户提取10000元、50000元、21000元私自占有,以上三笔款共计81000元。
3、2011年12月25日,被告人徐弘霞受被告人罗*琴指使从存有427477元阿拉善左旗xx局大厅办证费用的徐弘霞开户于中国银行3497账户提取94470.60元用于支付被告人罗*琴购买的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塞***小区房款,2012年1月6日被告人徐弘霞从该账户提取现金245160元存入阿拉善左旗xx局财务账目,剩余的87846.40元被徐弘霞私自占有。
4、2013年2月21日,被告人罗*琴...(本文书还有240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