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建工集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滁州市金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金品劳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通建工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孙*,被上诉人滁州金品劳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通建工集团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滁州金品劳务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退回多收取的6#楼外架超期租赁费307048.95元(27293.24平方米×0.25元/天×45天);2、改判滁州金品劳务公司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金920558.82元(4091327.54元×0.5%×45天)。事实和理由:1、本案不存在重复诉讼的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架子工承包合同》第九条第2项约定:滁州金品劳务公司如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节点时间内完成工期,每延误一天按合同总价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延误整体超过15天,按完成工程量的60%结算。在(2016)皖112...(本文书还有48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