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与被告刘*、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陈*、被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孟*借款272100元。事实与理由:2022年12月20日被告刘*共计借款282100元,于2022年12月20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今借到孟*人民币贰拾捌万贰仟壹佰元整(282100元),借款人:刘*。出具借条后,刘**母亲宋*作出承诺,承诺由其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偿还该笔借款,于2023年9月19日被告刘*偿还借款10000元,尚欠272100元,之后二被告至今未能偿还。
庭审中,原告孟*变更被告姓名“刘*”为“刘*”,被告刘*无异议。
被告刘*辩称:一、答辩人已经于2023年4月7日之前偿还被答辩人借款本金282100元以及偿还利息36597元。本案事实是被答辩人手...(本文书还有21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