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孟**、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孟**、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押金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17日原告与被告孟**联系,让其联系车辆从云南芒市承运西瓜至阜阳。当日原告作为甲方,李**作为乙方签订《货物承运协议书》。协议签订后,被告李**从芒市将33吨西瓜装车,并于2020年4月22日擅自把货物运至萧县,并向原告提出无理要求。原告为了不使经济损失扩大,让李**将西瓜运至阜阳,与李**交涉后,于4月23日通过微信向孟**支付22600元(其中运费12600元,10000元为车辆损失费),由孟**转付李**,后孟**又安排纵榜伟换掉李**车辆的车头将西瓜运送至阜阳。应李**要求,由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孟**23000元(...(本文书还有21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