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与被告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和被告之间的《门面租赁合同》;2.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40200元,承租期间电费3586元,合计43786元;3.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804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门面租赁合同》,约定:1、被告(租赁合同乙方)租赁原告(租赁合同甲方)所有的坐落于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敦睦村黄鼓塘阳江路西面人行道边线安置房地建房**栋阳江**路**号(某某酒店**楼门面)用于广告设计策划经营,面积共约160平方米;2、租赁期限为5年整,即2020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止。租赁从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房租租金人民币每月大写:陆仟伍佰元(小写:6500.00元)整,租赁从2021年1...(本文书还有32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