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国药乐仁堂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正定县某某医院、第三人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药乐仁堂某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韩*,被告正定县某某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第三人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药乐仁堂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34520.07元;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存在供销关系,双方于2022年1月1日签订《供应药品协议书》,约定货款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从被告签收药品之日起计算。协议签署后,原告一直按照协议约定供货,被告却并未按照协议约定付款。经双方协商一致,2023年12月26日签署《还款协议》,约定由被告分期向原告付款。但截至起诉,被告除于2024年2月份向原告退26586.18元货物外,尚**原告支付过任何款项...(本文书还有28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