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诉被告银川天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宏公司)、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杨*、被告天宏公司诉讼代理人庄*、被告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因工程建设需要,于2016年8月1日与被告签订了《预制砼桩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预制厂定做2300根指定规格的钢筋砼桩,并就违约金、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2万元定金,并支付了3万元货款,但被告制作的800根砼桩在原告的工程建设中出现断裂变桩,原告因此多次与被告协商希望予以解决,但被告却不顾质量问题又提出涨价,导致双方协商无果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工程进度,也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预制砼桩合同》;2、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定金20000元;3、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本文书还有29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