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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阿拉善盟**********诉被告武*、程**、阿拉善左*************、范**、格**、师**、曹**、程**、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6)内2921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7-02
  •  
  • 【案例概要】

    被告武*辩称,1、我方不应当承担律师费。2、当时确实借了80万元,但是2015年1月21日通过工商银行打款打了704000元,2015年5月14日付原告利息32000元,2016年11月14日以130件每件6瓶每瓶98元白酒的形式顶账76440元,我共借了22个月,利率24%,每月的利息为14080元,利息共计应该为309760元,减去已经付款,我应该付的利息是201320元,加上本金704000元,我应付原告本息合计905320元。

    被告程**、建筑公司、范**、格日勒、师**、曹**、程**、许*答辩意见同被告武*的答辩意见一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21日,原告与被告武*签订《债权投资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载明:“第二条:债权投资期限为6个月,自2015后1月21日至2015年7月20日止。第四条:债权投资与还款方式。债权投资、还款均使用现金给付。第...(本文书还有197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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