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某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5)闽0211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张**上诉称,其与厦门市某某公司没有签订合同,微信群内给其发送合同的是某某(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业务往来也是某某公司的对公账户,代其向抖音媒体平台垫付资金的主体也是某某公司,故与其建立合同关系的是某某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与厦门市某某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不能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本文书还有5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