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汾组织,住所地汾阳市。
负责人康*。
原审第三人于*,汾阳市人。
再审申请人田*因诉汾组织及第三人于*罚款一案,不服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31日作出的(2024)晋11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田*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一、申请人己向一审法院提交案发现场监控视频与办案人员违法办案录音证据,可证明被申请人故意违背事实与法律,枉法裁判。二、被申请人拒不向法院提供“询问田*时现场音视频、笔录及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其目的是隐盖其违法行为且作伪证。三、法院己认定该行政行为“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且有具体的故意违法执法人员身份信息,应依...(本文书还有6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