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1因诉洪组织1、洪组织2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10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1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被申请人利用其虚构的四个主要事实作出的洪公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之处罚,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该处罚决定书明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依法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撤销。(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基于以上所有参与人郭*1、郭*2、韩*和郝*足以证明申请人不是殴打苗某的参与人,而是案外人。申请人...(本文书还有6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