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组织1诉长组织2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2022)晋0406行初****号行政判决,上诉至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其又不服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晋04行终****号行政判决,现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长组织1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影响了法律关系判断,认定现有事实证据不足。首先,查明案件事实是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基本前提,本案中,申请人系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供地不能,经协调、批准后将地块用途进行了变更,非无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原审法院基本事实认定不清。2007年9月2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于作出《关于长治市新农村庄里养老院使用土地的批复》(晋政地字[2007]425号),批准征收原郊区老顶山镇庄里村1.9986公顷的集体建设用地,并批准申请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上述...(本文书还有27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