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永组织1因韩*诉其及第三人永组织2、潘*1、王*不动产登记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8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永组织1申请再审称,(一)案涉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依据是永济市人民法院(2010)永执字第27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法院没有向申请人下发该裁定书,也没有相关执行协助的通知。该诉讼期间,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裁定书向申请人送达。但一、二审法院对该争议事实予以回避,认定有误。(二)本案一、二审对申请人是否收到(2010)永执字第273-****号执行裁定书的事实未予查明。二审法院明知该裁定书未向申请人送达,仍认定申请人是否知情不影响对韩*财产权的认定,明显逻辑有误。(三)本案证据中只有一份与申请人有关的证据,即永济市人民法院的送达回证,该回证有景国强的签字。景某系永济市房产管理所的工作人员,该管理所职能后被并入申请人处。该送达回证是(2...(本文书还有8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