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陈*因诉高**不履行查处职责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5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中,案涉被举报地块无征地批复。参照最高院(2020)最高法行再359号的裁判要旨,无省政府征地批复即直接按照国有土地出让的,原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诉讼。因此,申请人因其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且该地块无省政府征地批复而具有举报非法占地的主体资格。(二)申请人向晋城市自然资源局邮寄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等材料,书面举报了案涉违法占地行为,该局早已转交给了被申请人,参照(2024)豫07行终****号裁定书的裁判要旨,本案被申请人相当于间接收到了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且当时距离二审法院作出判决之时已经满了2个月的履职期限,法院应实体审理而不应驳回起诉。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请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本文书还有937字未显示)